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7-04-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处,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原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屡查屡犯的,除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处罚外,价格管理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逾期未整顿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997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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