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政办〔2006〕46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鹤壁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文件精神,建立县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6〕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对《鹤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补划基本农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平的原则。

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即规划期第3年、第5年为考核年,市政府在考核年对各县区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区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按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指标。

(五)按期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六)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六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面积,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并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向市政府报告抽查情况。

(三)在考核年,各县区政府要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提交有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采用查阅资料和抽样现场踏勘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追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审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责任目标的县区,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整改要求,并加强督办;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以及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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