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城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城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政〔2006〕31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城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山城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城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实施方案
多年来,山城区化工企业超标排污,致使汤河水库出境水质严重超标,东环城路沿线经常出现难闻刺鼻气味,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威胁,并造成多次上访。同时,部分企业处于采煤沉陷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彻底解决山城区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改善山城区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山城区化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广先进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切实解决化工企业环境污染。2008年底前山城区所有污染化工企业全部搬迁至石林工业集中区。
石林工业集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环境容量要求。
二、搬迁整治内容
(一)限期关闭和搬迁污染严重化工企业
1.工作任务
2006年12月底前,关闭国峰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线5条。
2007年6月底前,关闭国峰助剂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线。
2007年12月底前,国峰助剂有限公司搬迁完毕;关闭华夏助剂有限公司生产线8条;关闭金昌化工有限公司、宏松促进剂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线。
2008年6月底前,金昌化工有限公司、宏松促进剂有限公司搬迁完毕;关闭华夏助剂有限公司、康博联合橡胶化学厂所有生产线。
2008年12月底前,华夏助剂有限公司、康博联合橡胶化学厂搬迁完毕。
2.工作标准
关闭企业和生产线,必须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生产设备;搬迁企业,必须在限定的搬迁时限内完成生产设备的搬迁和现场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堆存建筑垃圾等废物,保持现场整洁,厂区及周边环境良好。
3.工作责任
山城区人民政府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区长为直接责任人,相关局(委)局长(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二)加快石林工业集中区建设
1.工作任务
对石林工业集中区进行总体规划,2006年10月底前完成石林工业集中区规划环评,按照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科学摆放项目。
2007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区内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筹建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和中水回用设施。
2.工作责任
山城区人民政府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副区长为直接责任人,相关局(委)局长(主任)、乡(镇)长为具体责任人。
(三)严格控制新污染
1.环保要求
所有入住集中区的企业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建设的文件。
严格限制进入石林工业集中区的化工企业规模。助剂企业综合生产能力应在5000吨/年以上,并采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硫酸企业生产能力应在12万吨/年以上且采用国内先进的三转两吸生产工艺及清洁生产工艺;二硫化碳企业外烧炉必须达到30台以上,且采用备炭炉、集中熔硫和半自动加硫、废热导油炉供热流程、行车加炭和加硫工具、双塔精馏工艺;其它化工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石林工业集中区化工废水采取先各自预处理然后集中处理的方式,企业生产尾气和工艺废气采用分散治理办法。助剂企业尾气治理全部采用克劳斯炉回收和液碱塔吸收二级处理,车间工艺废气全部采用引风罩引风加吸收塔处理;二硫化碳尾气治理要建设回收装置、硫化氢提纯装置和碱洗塔;其它行业尾气和工艺废气也都要有吸收处理设施。
2.工作责任
山城区人民政府主管副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区发改委主任、环保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山城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搬迁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协调各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搬迁整治任务的如期完成。其组成人员有:
组长:马方建(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樊举格(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山岭(市环保局局长)
尚欣(山城区政府区长)
成员:赵家禹(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廷建(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学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金海(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国立(市电业局副局长)
姜福良(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世庚(市银监局副局长)
山城区政府应按照整治工作的整体要求,成立相应机构,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时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拒不执行关闭搬迁规定,逾期未自主搬迁到位的企业,要强制拆除生产设备,对于干扰强制拆除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的责任。凡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搬迁整治任务的,将按照《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2003〕6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在关闭搬迁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山城区政府对搬迁整治工作负总责,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实行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制定化工企业发展和调整计划,督促完成化工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任务,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化工企业入驻工业集中区。
公安部门配合搬迁整治执法行动,做好强制拆除企业生产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对关闭搬迁的企业,及时注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对新建的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化工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不予年审。
电业部门对依法被关闭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加大行政监察力度,从严查处关闭搬迁工作中的渎职和违纪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环保部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发挥统一监管职能,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积极组织、协调、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环评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各项环评要求。
金融部门对搬迁企业在信贷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加大宣传,确保稳定
山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整治化工企业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搬迁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和企业业主的认识,营造社会理解、支持整治化工企业的氛围,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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