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 文号:湘政函〔2014〕12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HNPR—2014—0000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长沙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长沙望城浏阳宁乡4县(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长政〔2013〕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附件:1.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2.望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3.浏阳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4.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附件1
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
单位:元/亩
地类类别补偿标准备注
水田一2340
二1989
专业菜地一5850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4914
专业鱼池一3978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二3393
旱土一1638
水塘、水库一2340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二1989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二)
单位:元/亩
地类类别计算基数补偿标准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一2340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1989
人造用材林木一2340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二1989
非人造林木一2340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二1989
二、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种规格种植密度
(株/亩)补偿标准
(元/亩)备注
胸径
(离地1.5米)高度
各种花卉苗木1米以下2000-30003250-3900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1米以上700-10003900-5200
4-9厘米600-7007800-9100
10-19厘米300-45010400-11700
20厘米以上150-20013000-15600
三、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二三
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修及设施补偿费购房补助费
房屋
结构补偿标准成新折算(年)包干
补偿标准农业户补助标准非农业户补助标准
≤5>5
钢混970100%95%710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04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260元/平方米;2.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4万元/人。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8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450元/平方米。
砖混一类780580
二类710
砖木650100%520
土木520390
备
注1、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4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县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四、集中、相对集中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及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二三
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修
及设施补偿费重建用地补助费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成新折算包干
补偿标准集中安置相对集中安置
≤5>5面积补偿标准面积补偿标准
钢混970100%95%710人均用地面积80平方米600按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1、按重建用地土地类别将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超深基础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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