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1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湖北省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黄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市)区的县(市)长、区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人民政府成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

(四)完成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任务,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得到合理、有效利用。

(五)本行政区域内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耕地,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及时复垦并恢复利用。

(六)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毁损、污染耕地或基本农田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七)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按照以上考核标准,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上的(含85分),考核认定为合格;考核总分在85分以下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六、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上级卫片检查情况以及群众举报、实地核查掌握的情况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七、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并在耕地开发专项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奖金给予奖励。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要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核报批,暂停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第一责任人不得参与当年评先评奖,并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该地区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

附件:黄石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黄石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董尚荣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彭耀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风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陈细马市发改委主任

柯旺升市纪委副书记

徐新斌市财政局局长

汪祖录市农业局局长

胡敏市审计局局长

陈夷山市统计局局长

龚珍奇市国土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龚珍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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