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
惠府办〔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征收征用土地(以下统称“征地”)行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确保重点建设项目、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和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发展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征地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统一征地,确保征地工作依法高效
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政策的一致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我市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体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惠州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把征地工作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确保征地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依法组织征地
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各县、区要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负责依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任务,并确保征地政策执行到位,征地补偿费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到位,征地工作程序执行到位。征地完成期限从依法批准征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市政府另有要求的除外。
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监察、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协同各县、区政府共同完成征地任务,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征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征地工作
(一)市政府职责: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订或组织县、区政府制订与征地有关的政策、制度及征地补偿费标准,确定征地工作任务,统一部署征地工作,协调、监督征地任务的落实及处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县、区政府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完善征地政策、征地补偿费标准、工作程序及制度等;
2.负责组织做好辖区范围内征地的宣传动员工作和征地实施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按时完成征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任务,确保用地单位无障碍施工;
3.负责调解、裁决征地中的权属纠纷;
4.负责调解征地引起的安置、补偿纠纷;
5.负责征地拆迁突发公共事件的排解、处理工作;
6.负责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1.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征地计划安排,在县、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协助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进行调查核实、丈量、清点、登记及附着物的清拆等征地具体事务;
2.负责预防和制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发布征地预公告范围内的拟征土地上违法抢种、抢建;
3.负责协调辖区村委会、村小组配合县、区政府做好征地工作,协助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书或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4.负责监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帮助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
(四)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职责:
根据市、县(区)政府征地计划,拟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
1.负责项目征地的受理审查,核定征地红线图、组织征地测量放线等;
2.负责征地政策、征地程序的落实到位;
3.负责组织征地听证;
4.负责办理征地报批及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或地上附着物权属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实名、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权属权利人;
5.负责本级征地资金的请拨,税费的收缴、清算和拨付等工作。
(五)市、县(区)相关部门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组织审查工作。在建设项目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预审、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意见,并备齐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报批)或核准、备案等工作;
2.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和用地红线图的划定、村民自留工商用地和自留居住用地的规划选址以及房屋拆迁安置用地规划选址定点工作;
3.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收林地的审查、报批等工作;
4.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备、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及有关工程投入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6.农业、公安、信访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征地工作。
(六)用地单位(建设项目业主)职责:
1.配合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征地工作,负责完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准确的征地红线图;
2.按规定将征地预存款足额存入国土资源部门指定的征地预存款银行账户,专款用于支付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保证征地资金的落实;
3.派出工作小组全程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参加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洽谈工作,及时与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协商征地安置补偿问题,确保征地工作的推进和顺利完成。
四、认真贯彻落实征地补偿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征地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和市有关征地补偿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按实名支付制度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款,不得截留、挪用、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款。
五、加强领导,严格督查,确保征地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力以赴,确保征地任务的完成。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征地工作。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检查督促,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征地任务完成情况。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征地,采取单独签订责任状的方式进行考核。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征地落实情况。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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