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
汴政办〔2004〕29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我市农业发展又处于一个关键时间,实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任务非常重要。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直接影响当前春耕生产及粮食播种面积的增加。为切实解决耕地撂荒问题,实现今年粮食的增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大力宣传,全面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为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省政府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县、郊区人民政府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确保中央扶持农业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到户。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的细化和实化,制定可操作的具体方案。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耕地的自觉性。
二、精心组织,自查自纠,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
要把恢复撂荒地生产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县(郊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
三、依法推进土地流转、减少撂荒现象的发生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郊区)人民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30年承包期,严格禁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地但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县(郊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制止耕地撂荒行为,恢复撂荒地生产,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生产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抗旱除渍排涝,恢复耕作条件。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县、乡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不得荒芜或作非农业用途。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恢复撂荒耕地工作顺利完成
为了促进撂荒地复耕工作的顺利进展,各县(郊区)要加强领导,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且因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复耕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市政府将组织农业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到各县(郊区)进行检查督促,确保工作顺利完成。恢复撂荒耕地工作完成后,各县(郊区)要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写出总结报告报市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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