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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宗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宗地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的通知
宁政〔2005〕文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闽政〔200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经营性土地出让后因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需补交出让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宗地出让方案,依法组织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后,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若有特殊情况确需申请调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的,经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审理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在申请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容积率调整的幅度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具体按下表所列计算。
三、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已确定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在计算补交土地出让金额时,其“原出让金额”低于申请调整容积率时的基准地价的应以建设用地单位申请时的基准地价为准;尚未确定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的,按不超过容积率2.0给予认定指标,超过部分按本规定补交出让金。
四、建设用地单位要求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未补交土地出让金,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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