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通知
宁政〔2005〕文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实现“三个确保”的财力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专户,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乡村、学校,减少中间环节。
二、村干部、农技员、计生管理员、乡村医生、低保户(包括五保户)等个人补(津)贴委托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实行“银行卡制”,一人或一户一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乡(镇)及农业、计生、卫生、民政等部门应于每月底前分别将下一月应发补(津)贴人员报表报送县(市、区)财政局、税改办审核,以便国库统一拨付。
三、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下达。
四、为方便村组织运转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各行政村应在乡(镇)金融机构开设村组织运转经费专户,该帐户由乡(镇)、场与行政村共同管理,并留存村委会公章、乡(镇)、场长及村委会主任印鉴,以确保村级办公经费及时足额兑现到位。
五、各县(市、区)税改专户资金应按规定及时拨付使用,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全部拨付到位,原则上年终不应有余额。
六、各级税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税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到位。
七、凡违反税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以上各项工作从2006年元月1日起实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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