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全面加强土地承包管理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全面加强土地承包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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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全面加强土地承包管理的通知
宁政〔2004〕文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农民争要承包土地的现象,并引发了不少土地承包纠纷事件,处理不好,将给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对此,国务院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对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了全面部署。为强化对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指导,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发现问题,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纠纷,进一步完善土地延包工作,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为确保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对二轮土地承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期有没有全部延长到三十年;二是一些地方在工程建设结束后对承包地有没有尽快的落实并补办好延包手续;三是承包地块、面积和合同、证书是否到户,档案是否齐全、档案管理是否规范;四是承包方依法取得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是否都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颁发经营权证的是否已落实到农户手上;五是农户经营权证与合同的承包面积、四至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已更正;六是二轮承包后,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征地、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的承包合同和县(市、区)政府所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已作登记并变更;七是有无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问题;八是是否存在剥夺、侵害妇女和外出务工农民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问题。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始终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二轮土地延包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完善;对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因工程建设在二轮延包时无法开展延包的要尽快组织开展延包,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及时地调解、处理。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中,不得为息事宁人而违法行政,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打乱重分承包地,影响甚至破坏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根本依据。对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要求执行;对暂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提出具体的规范性意见,指导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
要把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出发点。要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都普遍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要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各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得到查处,有关责任人受到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承包地,不得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非法占用农民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压低征地补偿标准,不得扣缴、截留和挪用农民应得的征地补偿费,不得为企业或大户的利益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要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推动面上工作,确保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得到切实维护。
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属正常的民事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村组和乡镇政府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在我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尚未设立之前,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规范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程序,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人员责任,不得推诿搪塞,不得敷衍了事。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案事件的跟踪监控,防止矛盾激化,特别要防止演变成恶性案件或群体性事件。
二、要坚决纠正随意调整和随意收回承包地的问题
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完成后,“三、五年小调”的问题还在少数地方存在,动摇了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也削弱了农民爱土惜地的积极性,影响了土地肥力的持续提高。今后,任何地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承包期内违法进行“小调整”。对于婚姻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新增加人口,提出要地承包的请求,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要依法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排出先后顺序,逐步解决。承包期内,可通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新增的土地、其他承包农户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分期分批加以解决。解决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方案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已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收回。保障外出务工、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重大战略措施,是否交回其承包土地要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收回。已收回的,应无条件退还原承包农户。《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后,发包方不得以抛荒和欠缴税费等理由违法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已收回的应立即纠正,予以原状退还。对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户承包地,发包方应尽快收回。承包方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应予以接收,并告知其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三、要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的问题
调整农业结构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绝不能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绝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绝不能靠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搞土地集中,绝不能靠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搞农业开发。所有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约定应当无效,所有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予以赔偿,所有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强迫流转的都要限期纠正,恢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归还农民的承包地流转权,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
四、要坚决纠正非法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和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
农民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有承担维护土地农业用途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国家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给予农民合理的补偿。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清理、制止和查处侵占农民承包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撂荒承包耕地、非法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抓紧部署,认真检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摸清底数,查清问题,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努力实现规范管理。
五、要努力提高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能力
面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断上升的新形势,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动员一切力量,协调各方资源,全力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工作。要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的组织机构和相关设施建设,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在我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之前,乡镇要尽快恢复和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调解委员会。县乡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站不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定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主体单位,同时也是《农民承担劳务和费用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所指定承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和“农村审计的主体单位”,这支队伍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政策的落实。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已将经营管理站并入农业服务中心的地方,要继续保留原经营管理站的名称、编制、人员,以确保这支由法律法规所指定的行政执法主体能切实履行好职能。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都要选择若干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收益的案事件公开处理,并予以通报。要通过查处土地承包纠纷案事件,树立农业部门土地承包执法的形象。
六、要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
当前出现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根本原因是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落实、土地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在新形势下的突出反映,也暴露出一些地方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十分薄弱。能否及时有效地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直接关系到土地承包关系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发展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直接关系到国家保护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发展各项政策的落实,直接关系到今年恢复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要把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作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作为全面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绝好契机,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以赴抓,乡镇与包片领导、包片领导与包村干部、包村干部与村主干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把责任落实到村、到人。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深入土地承包纠纷的农户、村组、企业等,将土地承包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依法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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