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财政局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财政局关于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公安局宁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目标

通过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各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责任,实现我市县级公安机关经费的规范保障和有效保障,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程度,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1号)和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分为行政经费、公安业务经费和特别业务经费三个部分。

行政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

公安业务经费包括侦察破案费、遣送费、警犬训养费、消耗费(含公安专线租费、交通工具消耗费、侦察设备消耗费、武器弹药消耗费、通信信息设备消耗费)、宣传资料费、教育培训费、治保费、专业补助费、奖励费、业务会议费和其他费用等。

特别业务经费包括特别办案费、特情耳目费、情报费等。

三、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

根据我市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公安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业务量的不同,将我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为两类:

第一类:2.1万元/人、年,执行县(市):柘荣、霞浦、福安。

第二类:1.9万元/人、年,执行县(市):寿宁、福鼎、古田、屏南、周宁。

四、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范围

设区市公安分局经费保障由设区市财政负责,其公用经费保障可参照县级公安机关的分类保障标准实行。

五、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实施方法

一是分年到位,逐步提高。分类保障标准从2005年开始在全市执行。未达到省核定标准的,原则上应于2005年达到。财政确实困难的县(市)可分3年达到省核定标准。已超过省核定标准的,维护现有水平,并可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二是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保障公安机关经费供给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县级公安机关所需经费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保障。

三是收支脱钩,确保基本需要。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执法,依法处罚,不能该罚不罚,也不能乱收乱罚,造成社会治安不稳定。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其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省核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机关的基本支出需要。

四是建立机制,保障标准落实。通过建立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省核定标准的落实。对未达到省核定标准的财政转移支付县,通过自身努力而达到省核定标准的,省级财政将按照“以奖代补”的原则,依据2003年县级公安机关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实际支出水平,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下达。对未按省核定标准落实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的县(市),省财政将视情暂停或扣减当年度政法专项补助经费。

五是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公安机关要按照“两个务必”的要求,教育广大公安民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和艰苦的思想,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降低执法成本。要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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