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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漯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漯平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
平政〔2003〕47号
叶县、宝丰县、汝州市、新华区、湛河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办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的原则,经过测算和平衡,现将漯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12000元(含青苗补偿每亩600元),菜地每亩15000元。请以此为标准,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89〕113号印发)规定的下限上浮72%执行。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视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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