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05]41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
《平顶山市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士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
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
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豫政办明[2005]36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市煤矿实际,制定《平顶山市关于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郑茂杰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范海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局长王喜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广、市煤炭局局长张举峰、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局长焦金永、市发改委副主任陶同川、市监察局副局长郭祥生、市公安局副局长李金发、市工商局副局长魏亚斌、市电业局副总工程师袁红旗为成员的平顶山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
市政府3个“联打”现场执法组负责各产煤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联打”督导联络组负责工作协调,“联打”综合组负责工作开展情况收集上报。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生产煤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关闭矿井的范围及期限
(一)对以下6类矿井实施关闭
1.无证非法开采矿井,关闭后又违法恢复生产的矿井;
2.采矿许可证到期(参与资源整合应保留系统除外)的矿井;
3.参与资源整合矿井的多余系统;
4.年底前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包括地方国有煤矿);
5.在国有大矿井田范围内超层越界生产危及大矿安全的矿井,
6.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明停暗开、日停夜开的矿井。矿井关闭工作由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组织验收。对确定关闭的矿井,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关闭公告,相关部门要吊销或申请吊销其所有证照,在—个月内,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停供火工品、切断电源,拆除所有生产设备、地面设施,拉倒井架、填平井筒、恢复地貌,遣散人员。
(二)矿井关闭期限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负责将关闭矿井分3批予以关闭到位:9月底前将全市已公示关闭的54座矿井关闭到位;10月底前关闭资源整合矿井的多余系统及其它应关闭矿井;12月20日之前关闭所有经整顿验收仍达不到安生产条件的矿井和其它应关闭矿井。
三、停产整顿矿井的范围及期限
(一)停产整顿矿井的范围
1.证照不全矿井:
(1)7月13日之前,没有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7月13日前已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
(2)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六证”
不全或其中有一证过期的矿井;
(3)参与资源整合的煤矿,批准保留系统(保留系统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采矿许可证到期尚
未换发新证的矿井。
2.没有经过批准或越权批准进行施工、没有经过“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
3.有以下安全隐患或行为的矿井;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的;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将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和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公告,同时抄送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查证照、查隐患、查安全管理、查劳动组织,确定整改项目,制
定整改方案及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报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煤矿整改
完毕后,向各产煤县(市)、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各产煤县(市)、区整顿关闭工作
办公室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停产整顿矿井的工程量、工作量,合理确定整顿期
限、人井人数,对安全技术及管理措施进行审查、审批,并将批准结果报各产煤县(市)、区关闭整顿工作办公室备案。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整顿矿井的监管,对停产整顿矿井实行严防死守和煤管站员包矿制度,防止拒不停产、明停暗开、停而不整等现象发生。对违反规定的矿井,一律处罚到位,并按规定予以关闭.
(二)矿井停产整顿期限
所有列人停产整顿的矿井,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在规定整顿期限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证标准及其它规定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ZO日。
四、部门职资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负责县以下所属煤矿的整顿关闭
工作,地方国有煤矿按乡(镇)煤矿进行整顿。乡(镇)政府参加本辖区小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
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监察分局负责会同市煤炭局对列人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察指令,并将有关名单分别抄送各产煤县
(市)、区政府;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煤炭局负责会同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豫南分局对列人停产整顿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指令;对责令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矿井进行检查监督;会同市安监局对原定关停的小煤矿进行检查,对发现擅自组织生产的,报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当地政府的责任;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申请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负责确定并向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证照不全拒不停产、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明停暗开、停而不整矿井名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向市政府提供无证生产和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申请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
市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申请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决定关闭矿井的火工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使用证和储存证;负责维持矿井关闭现
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非法生产的矿井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市监察局负责对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一个月内退股情况进行监察,对逾期不撤出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负责对参与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市电业局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的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备;配合市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查处地方电力部门和企业向无证非法煤矿转供电行为。
以上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及整顿和关闭矿井名单于10月10日前报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宣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务院令第446号文件精神的力度,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建立整顿关闭工作制度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整顿关闭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前阶段工作,安排下一步任务。
2,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级都要建立整顿关闭工作报告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于每周一将本地整顿关闭工作情况报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3.建立督查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督查组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查;对停产整顿的煤矿要严格按照计划书规定项目、期限严加管理,严禁组织生产;要严格落实“严防死守”、驻矿包矿、“四个委派”
责任制,确保整顿关闭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4.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鼓励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生产和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
5.建立联合执法制度.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联打”职责,按照平顶山市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搞好部门工作配合,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6.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级、各部门对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或者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移交。对不及时移交,或者接到移送后不认真处理的,要追究有关主办人员的责任。
(三)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与我市正在开展的“联打”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矿业秩序整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以及国务院要求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煤矿安全生产失职读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煤矿生产安全有序发展。
(四)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落实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凡是一个产煤县(市)、区发现两处、一个乡发现—处属于应关闭取缔而未关闭取缔矿井的,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有关主办人员给予开除公职除分;该停产整顿没有列人停产整顿名单的煤矿,不符合安全条件验收为合格的煤矿,一经查实,要立即关闭,并对相关责任人—律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对失职、读职的公务人员,将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资者,一经查实,一律开除公职。
六、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对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矿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市政府设立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活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煤矿和非法生产、重大安全隐患、生产事故等方面的举报,对举报调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举报网址:www.pdsaj.gov.cn。短信举报:移动用户
编辑短信发送到066883030。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于10月10日前报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年底前要将整顿关闭工作总结报市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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