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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郑石太澳高速公路平顶山段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郑石太澳高速公路平顶山段征地补偿问题的通知
平政[2005]46号
汝州市、郏县、宝丰县、鲁山县、新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上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办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的原则,经测算和平衡,现将郑石、太澳高速公路平顶山段建设征地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非耕地每亩10000元,耕地每亩16200元(含青苗补偿费),菜地每亩19000元(不形成商品生产的不属菜地)。请以此为标准,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中房屋的补偿标准按照豫政〔1989]113号文件规定的下限上浮100%执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豫政〔1989〕113号文件列出的,按照豫政〔1989〕113号文件规定的下限上浮75%执行;豫政〔1989〕113号文件未列出的,根据调查清点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补偿标准。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0O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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