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通知
平政[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
救援预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四)《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五)《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一)发生死亡3人以上;
(二)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20人以上;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100万元以上;
(四)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5000人以上;
(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第二章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市质监局局长任组长,主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分别任第一副组长和第二副组乏,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具体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市质监局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法规宣传科、计划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及其它有关单位。
(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重要指示,负责应急救援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咨询;安排并保障应急救援经费,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
(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职责:组长主持和领导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全面工作;第一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二副组长着重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不断完善动态监控和预防机制,一旦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要按照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市质监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质监局逐级报告,由市政府、省质监局组织指挥或在其授权下直接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二、日常工作机构
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其主要职责:组织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定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组建平顶山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督查县(市)、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提出组建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以下简称指导协调组)成员建议;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现场指导协调机构
启动本预案时,市质监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市质监局决定。其主要职责:协调市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援助与支持。
四、应急联动机制
市质监局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必要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建委: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市交通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市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五、地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第三章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预警范围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二、预防措施
(一)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相关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使用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预蕾信息采集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二)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四、预警行动
(一)当特种设备发生以下安全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2.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锅炉爆炸事故;
5.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6.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7.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二)县(市)、区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市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员会。
第四章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一)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二)各级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市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怠委员会。
(四)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二、分级响应程序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二)市质监局和事故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应当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监局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局.
三、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二)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三)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四)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四、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七)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五、应急救援人员及周边群众安全防护
(一)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市质监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八、新闻发布
市质监局是全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信息源发布的权威指定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九、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市质监局负责处置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质监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解决。
(二)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质监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四)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一)市质监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县(市)、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
(二)市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三)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一)市、县(市、区)质监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建立后,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二)针对多发事故,市质监局应当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演练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三)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章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质监局备案。
(二)各级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三)本预案由市质监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沟通与协作
市质监局组织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三、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质监局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安全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49789564978957
传真:4978886
五、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附件
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组织体系示意图二、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附件2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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