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高速公路建设环境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高速公路建设环境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高速公路建设环境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市在建的大(庆)广(州)高速公路濮阳段、安(阳)南(乐)高速公路濮阳段和即将开工的范(县)辉(县)高速公路濮阳段、德(州)商(丘)高速公路濮阳段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这些高速公路的建成通车,将对濮阳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市高速路建设已进入关键时期,能否如期建成通车,主要在
于建设施工环境。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是确保高速公路建设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近期,有个别职能部门,未经市、县(区)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到高速公路施工现场、施工单位检查收费,不仅干扰了正常的施工秩序,也影响了我市今后高速公路建设引资工作。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高速公路建设环境,确保项目如期完成。特通知如下:
一、沿线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从振兴濮阳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自觉支持、服务高速公路建设,为施工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创造宽松环境,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二、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建设,服从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对经市、县(区)主管领导批准的监督检查,要主动提供建设文件和资料,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到高速公路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应经市、县(区)政府主管高速公路建设的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凡是涉及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收取税费的应经市、县(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报濮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高速公路项目公司按照有关政策缴纳或代扣代缴。
四、任何单位、任何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到我市在建高速公路检查收费,项目公司和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在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征缴税费工作期间,不得强制执行,强行划拨资金,查封账户,下达处罚通知,封堵施工单位大门,查封施工机械。
五、各级监察机关要对违背规定,擅自到高速公路乱检查、乱罚款,影响正常施工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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