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4年第77号
颁布日期:2004-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04年5月2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二○○四年六月七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0年7月4日市政府令第41号颁布实施的《汕头经济特区音像业治安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抵触,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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