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北京路沿线划拨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政办发[2006]88号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北京路沿线划拨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路沿线及城区主干道路土地管理,规范划拨用地行为,缓解城市用地及建设资金偿还压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节约供地原则

北京路沿线土地供应应坚持节约集约、依法合理用地的原则,只有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并确需在北京路沿线建设的项目,才可申请划拨使用北京路沿线土地。

二、严格供地程序

申请划拨使用北京路沿线土地,需报经市政府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取得立项、规划等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三、明确收费标准

对取得北京路沿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标准按面积和用途分档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路沿线土地征用的成本价格,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征地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一)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不含5.0亩),按每亩15万元标准计收。被征地村组、农民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由用地单位另行支付。

(二)用地面积在5.0亩-8.0亩的(不含8.0亩),按每亩30万元标准计收,被征地村组、农民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由用地单位另行支付。

(三)用地面积在8.0亩以上的,一律按市场运作方式供地。

(四)义务教育用地按每亩6万元计收,非义务教育用地按每亩10万元计收。被征地村组、农民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由用地单位另行支付。

凡从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北京路沿线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通知要求计收费用。

四、其他事项

(一)凡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1年以上、2年以下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2年(含2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今后,凡划拨土地原则上不得改为出让土地,确需改变用途且经批准的,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比例由原来的40%调整到60%以上。

(三)城区东风大道、天津路、浙江路、甘肃路、重庆路等道路沿线划拨用地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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