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政办发[2007]10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

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8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目标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十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量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的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且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五)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省有关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在每一个考核期内至少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且在省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一)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就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5日前报告市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五、考核要求

(一)市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面积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保护制度要求、责任单位等要在显著位置公告。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供耕地、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要建立抽查核查制度,对监测调查成果进行定期核查。

六、考核奖惩

(一)市政府在考核年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年度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奖励,并在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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