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区旧城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0-05-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区旧城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宜府发〔2000〕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区旧城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市貌和旧城区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大力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招标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旧城区西陵一路沿线两侧和廖家台、民主路两片(简称“一线两片”)棚户区进行集中拆迁改造。为做好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确保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市政府已成立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宜府办文〔2000〕43号)。旧城改造的拆迁人为宜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旧城改造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所涉及的单位和居民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拆迁安置工作。

二、任务安排

我市的旧城改造工作将成片改造,分期实施。旧城改造的范围为西陵一路—沿江大道—胜利四路—东山大道—云集路沿线,具体拆迁范围以规划局划定的拆迁红线为准。旧城改造工程要始终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抓紧抓好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

(一)凡有拆迁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织专班,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自任务。

(二)市公安局、教委、工商局、公用局、供电局、电信局、民福集团、有线电视台等单位,对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学生转学、营业执照变更和水、电、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迁移及公交线路的增设,要及时予以协调解决,搞好服务,以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凡是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搬迁全部采用异地安置方式进行。其安置、补偿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三种拆迁安置补偿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择一采用。具体结算办法按《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和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制定的《宜昌市城区房屋重置价标准》(宜市价字〔1995〕49号)执行。

(二)拆迁范围内的国有公房、单位自管房中的非住宅房实行一次性补偿,不再予以安置。具体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

(三)利用自有房屋生产、经营作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并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须服从城市整体规划布局实行异地安置,具体结算办法按市政府第44号令执行。

(四)在拆迁中若需过渡安置的,其补偿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关于核定城区房屋拆迁各种补偿费、补助费和奖励标准的通知》(宜市价房地字〔1997〕65号)执行。

(五)凡户口不在拆迁所在地的临时寄住人员、户口空挂人员以及承租房屋用作营业、生产、办公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另行安置,并要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

(六)对于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但核发证照时已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四、拆迁期限

今年6月15日以前为动迁准备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调查核实被拆房屋情况,落实资金和安置房源,制定拆迁方案,做好宣传工作。今年6月15日至9月15日为拆迁实施阶段。

旧城改造的拆迁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而且拆迁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旧城改造的进程。因此,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区政府和被拆迁户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拆迁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依法办事,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不得徇私枉法,如有违犯,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在规定期限内对提供了拆迁安置条件仍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将依法强制拆迁。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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