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它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文号:十政发〔2010〕43号
颁布日期:2010-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它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十政发〔2010〕43号

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人民政府,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当前,我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外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移民内安后靠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为迅速做好库区农村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它资源管理工作,现根据《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7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他资源管理工作

依法管理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他遗留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国家工程,国家征用了库区坝前水位171米以下土地(菜地、农用地、林地、消落地)等资源,并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了补偿。外迁移民个人在坝前水位171米线上所拥有自主经营权的成片园地(不含承包集体的园地)和在承包责任地栽植的用材林地(不含承包集体的林地),由乡镇筹资统一对地面附着物进行了流转处理。移民搬迁安置后,留在库区的土地及其他资源规模大、范围广,依法管好这些资源,不仅关系到整个库区内安移民、外迁移民的稳定,也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科学管理移民搬迁后的库区土地及其他资源,盘活利用好这部分资源,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他资源管理的原则

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他资源管理,要坚持县级统揽、乡镇主管、依法确权,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关于库区农村坝前水位171米线下耕地、园林、渔业等资源的管理

(一)171米线下淹没土地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用范围,被征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村庄地、滩涂、水域、荒山、荒坡、林地及未利用土地等。这部分土地及其他资源,按照移民补偿(补助)政策,在单位、集体或个人获得补偿(补助)后,已经收归国家所有。原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由各产权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告注销。为便于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效益,在蓄水前,由库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做好资产登记台账,实行定期清查,动态管理。

(二)坚持“四个严禁”:严禁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未经许可私自占用移民搬迁后的土地及其它资源,外迁移民所有资源一律收归国有;严禁随意改变耕地用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严禁外迁移民返乡占地耕种,加强对外迁和内安移民的管理;严禁在农业经营中造成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加大库区水环境保护力度。

(三)在2013年6月30日清库前,线下耕地、园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可试行短期承包经营管理,着重抓好耕地的复种和园地林地管理,要采取公开竞争的市场运作方式,确保效益最大化,确保公开、公平发包,确保清库前可依法收回。具体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四)已经补助的农村外迁移民渔业生产资料自行处置,残值归己,原水产、民政、港监、海事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自行废止。自外迁移民领取渔业生产资料补助之日起,原养殖水面等资源,由库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托管。

四、关于库区农村移民坝前水位171米线上耕地、园林地等资源的管理

(一)外迁移民原承包经营坝前水位171米线上所拥有自主经营权的成片园地(不含承包集体的园地)和在承包责任地栽植的用材林地(不含承包集体的林地),由乡镇依照《土地承包法》进行流转处理,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自行废止。库区各县市区要督导相关乡镇按照已流转的园地林地面积进行清理、收回,明确地点、场所,明确园地、林地的四至边界,建立档案,实行定期清查,动态管理。收回的资源,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或委托村组集体管理,库区县市区国资、财政、经管、林业等部门要协助乡镇监管。

(二)要加强对移民外迁后线上原有的耕地(含菜地)、园地、林地等资源的管理,可采取短期承包形式进行经营,确保不撂荒、有收益。所获得的收益由库区县市区研究确定管理使用办法。

(三)内安移民(出村安置的)除退耕还林外,移民个人需与原发包方签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经营权证自签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协议之日起废止,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退耕还林林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移民个人原承包集体园林地合同到期后自行解除合同关系或自行流转到合同中止期。内安移民在安置地所分配的承包耕地、山林、水面等,要尽快落实承包合同,颁发经营权证,做到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

(四)凡纳入移民搬迁政策范围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原使用的国家集体建设用地,在安置到位、拆迁结束后,统一收归国有,由库区县市区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管理。

五、相关要求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资源管理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资源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采用科学的、规范的方式方法对征用线下、线上资源进行管理,但不得自行处置。确需处理的必须报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方可进行。

(二)移民搬迁后的土地及其资源的管理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原则上不得改变资源性质或用途。蔬菜基地仍以种植蔬菜为主,重点发展早春季节性和水生菜等适合规模发展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蔬菜,保障水源安全。165米水位线以下的可以作为林业湿地生态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等不动产,可就近委托村组集体组织管理。对库区村、组在坝前水位172米以下淹没的和在坝前水位172米以上丧失功能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其行业、产权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优先纳入迁(复)建规划,以确保公共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库区,增强库区经济发展功能。

(三)线上收益在清偿各库区乡镇因补偿外迁移民线上园林地地面附着物的借款及原移民村组集体债务后,其收益可用于乡镇债务或乡镇、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偿还移民新村建设的村级债务。

(四)农村外迁移民的房屋必须拆除。移民在规定的时间内,财产自行处置。房屋自行拆除的,残值归己。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协助管理。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对县市区政府委托乡(镇)统一管理的土地及其他资源的经营收益,必须建立专账,实行专款专用。凡未按规定执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引起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市直相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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