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乱摊派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乱摊派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办发〔2004〕17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乱摊派的紧急通知》的意见
(2004年3月27日)
近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乱摊派的紧急通知》(鄂办发电[2004]17号),现就贯彻落实鄂办发电[2004]1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制止乱集资和乱摊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清理和检查各类集资、摊派问题。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层层传达贯彻鄂办发电[2004]17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成立清理工作专班,组织对2002年以来已经发生的除救灾、扶贫帮困事项外,以建工厂、建学校、建广场、修公路、修桥梁等名义的集资、借资、捐资、摊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登记造册,摸清底数。
二、全面彻底地进行整改。各地各部门要把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的整改作为当前一项紧急的政治任务来完成,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已发生的各种集资、捐款、摊派问题,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立即进行全面彻底地整改。各地各部门向群众的各类借款,到期必须还清,一时无法还清的,要列出还款计划和时间表。要实行还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批准借款,谁负责还款”的原则,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委办局必须在4月15日前将各地各部门清理整改情况和归还借款情况书面上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
三、严肃纪律,严禁发生新的乱集资、乱摊派现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关于集资的有关规定,今后凡需要集资的项目,必须事先报市人民政府进行严格审查,然后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地一律无权设置集资项目。因救灾、扶贫帮困需要发动群众捐款和向群众借款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建工厂、建学校、建广场、修公路、修桥梁等,一律不准发动群众捐款和向群众借款,更不得采取行政、法律手段或利用年检、年审、换发证照之机强行向群众集资、摊派。严禁各级财政部门以财政机构的名义,为地方政府和部门的各种集资、摊派和向群众借款的行为提供担保。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结合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纪检、监察、纠风、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集资、摊派、借款、捐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在这次清理中故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对单位领导人实施责任追究。对顶风违纪,继续乱集资、乱摊派或变相乱集资、乱摊派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批准,查处谁”的原则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属于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集体研究的,坚决追究党委、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附件:
全市清理集资、借资、强行捐资、摊派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年月日
项目
批准机关
对象
金额(万元)
已清退金额(万元)
备注
集资
借资
强行捐资
摊派
说明:1、清理的期限为2002年至2003年。
2、借资的,要注明还款期限。
3、“对象”是指集资、借资、强行捐资、摊派所涉及的范围(单位、个人)。
填表人:电话: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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