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发[2005]1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4]57号)精神,规范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秩序,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全责。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全责,各级人民政府应迅速理顺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全责,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在管理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落实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和鄂编发[2005]4号文件精神履行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分段监管。按照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原则,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县两级质监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应急预案,同心协力地开展全市范围的食品生产加工规范管理工作。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质量高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的运转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和产品出厂的原始记录台帐和报告,大力加强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制定并认真执行标准,完善计量检测,强化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出厂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严禁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
二、以贯彻《条例》为契机,严格市场准入与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把28大类555种食品纳入到食品市场准入发证范围,这是开展食品加工业管理与整治的重要法规依据。各有关部门和食品企业特别是质监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切实抓好28类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工作。
(一)要严格受理、审查、检验和发证工作。凡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食品加工企业,申请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受理;凡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不予以考核申报发证,确保食品安全市场准入质量。
(二)加强证后监管。严格食品质量安全QS标志的使用,严禁未取证企业假冒QS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已取证企业必须加贴QS标志方能进入市场,同时加大对QS标志的宣传和市场引导,营造无QS标识不生产、不进货、不购买的健康消费环境。
(三)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每一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认真落实“三员”“四订”工作,要掌握本区域内生产加工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食品安全警示图,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动态监管,抓好乡村、街道、城乡结合部和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实巡视、巡查、年审、回访、监督检查等制度。
三、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
工商、卫生和质监部门应相互沟通与协调,及时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相互通报,加大对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开展取缔无证生产的小作坊和黑窝点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和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查处食品加工企业无标生产或未按标准生产的企业。
(三)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7类食品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小企业、小作坊和个体企业等,要重点进行专项整治。
(四)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启动“黑名单”制度。对不能按质量标准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对已取得相关证照,但不能按质量安全要求生产的,要责令停业整顿,不达标不准生产;对整顿后仍不能达标生产的,要坚决关停。
(五)加强源头预防,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要健全执法打假机制和预警监控机制,严格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大打击生产伪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抓住一批大案要案,依法严肃处理,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
(六)要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制。对具有合法资格的生产企业都要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在省级定期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性,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监督抽查频次,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同一品种每年的抽查频次不得低于6次。对连续不间断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加抽查频次,但每年不得超过12次(也就是实行月度抽查制度,月度抽查可以只检查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或是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加强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检验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四、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要以9月份“质量月”宣传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宣传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宣传QS标志,增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的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大众“食品质量安全观”和发展食品工业的良好社会环境,推动全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新成效,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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