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樊政发[2006]4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襄樊市市区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工业布局调整,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经充分讨论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对市区现有严重污染企业实行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引导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工业园区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良性互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与做大做强相结合,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坚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与开发区建设、产业集聚发展相结合,形成产品链上下游的配套和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加快形成产业集群;坚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与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不断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坚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与保持企业稳定、社会稳定相结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调动各方面支持企业改造、治理的积极性。
三、目标要求
(一)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
目前对市区污染严重的十三家企业纳入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范围,其中老城区十家:襄樊天九化工有限公司、襄樊丽明化工有限公司、襄樊乾泰磷化工有限公司、襄樊大枫纸业有限公司、湖北科兴医药化工公司、湖北襄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鹅涂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襄樊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冠通实业有限公司、襄樊内燃机配件厂;襄阳区三家: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襄阳腾飞化工公司、襄阳四洋化工有限公司。老城区十家企业由市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襄阳区三家污染企业由襄阳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的适用形式
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因企制宜,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可采取就地关停转产、异地搬迁改造等形式。采取就地关停转产的,不再从事工业生产;采取异地搬迁改造的,要根据工业分类和行业规划布局,进入相应开发区(园区):造纸企业搬入主城区以外、城市规划环保允许的市内其它区域;机电企业搬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企业搬入襄城经济开发区、保康马桥矿化工业园或主城区以外、城市规划环保允许的市内其它区域。
(三)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的时限
本方案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停改造、搬迁治理任务,届时现有生产装置全部关停,新企业全面达到环保要求。
四、优惠政策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用地变性出让增值部分,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
1、企业原址工业用地,可按城市规划调整用地性质。
2、企业原址工业用地变性出让增值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和各项税收的地方所得,由市(区)财政等额奖励给原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
3、企业原址工业用地变性出让的净收益,全部返还给原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
(二)运用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
1、企业自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之日起至完成,已缴纳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等额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
2、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完成后启动生产,经检测实现排污达标的,三年内对缴纳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等额奖励,用于企业环保项目建设。
3、由市财政、环保部门共同确定,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的扶持资金,用于搬迁改造企业“三废”治理设施建设。
(三)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参照《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襄樊政发[2005]10号)规定,在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市级留成部分一律免收;所涉及的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下限的一半。
(四)市财政设立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对市区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的奖励。在2007年底前完成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的企业,每户奖励100万元;在2008年底前完成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
(五)在襄城经济开发区落户的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观音阁公路收费站对企业自有车辆予以通行费期票优惠。
(六)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被纳入政府打包缩水的金融债务,清收时予以扶持照顾。
(七)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享受落户地开发区(园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八)对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过程中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清洁生产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的投资改造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和技改贴息资金。市级技改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和排污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
(九)积极为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向上争取汉江流域污染治理的优惠政策。
2008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的企业不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五、组织措施
(一)市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企业搬迁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制定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规划及政策;研究、协调解决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的规划、政策与方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评审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方案;检查督办和验收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进度;督办协调搬迁企业落户园区的配套建设;协调督办土地的储备与出让;监督和督办资金的筹集运用;协调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过程中的其它有关事宜等。
(三)襄城区、樊城区、襄阳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工作措施,落实优惠政策,为搬迁企业和落户企业做好各项服务,支持、帮助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按时完成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任务。园区建设是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的基础,襄城区、襄阳区要加快搬迁企业落户园区的规划建设步伐,为企业及时提供入园所需土地,并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各种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企业搬迁建设的基本条件。
(四)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大对园区建设的指导力度,做好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项目的审核、论证、备案和上报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积极争取汉江流域污染治理的优惠政策。
(五)市建委负责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监管;督促市自来水公司2007年6月底前完成至襄城经济开发区供水管线延伸改造工程。
(六)市环保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环保效果进行监管;会同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对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的论证,以及负责新建企业的环境影响审批;严控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污染排放,逐年核减排污总量指标。
(七)市规划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指导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合理选择新址并做好原址土地的规划;会同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园区企业布局、企业周边防护距离进行统一规划,防止形成重大危险源或重大安全隐患。
(八)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负责落实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原址土地的收储以及土地储备金的筹集和拨付。
(九)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企业落户园区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搬迁治理项目的新址用地手续。
(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协调争取相关政策资金,筹集并及时拨付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的专项资金,对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及时调整和处理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的税务征收关系。
(十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后新企业在设立时的安全生产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安全“三同时”进行监管,防止形成新的安全隐患;配合市规划局对企业周边防护距离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十三)市房管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办理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在园区新建房屋房产证。
(十四)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在政策范围内为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期间下岗困难职工提供困难补助和就业服务指导,指导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组织劳动用工。
(十五)市燃化医药行业协会、市轻工行业协会、市机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的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督办检查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进度,指导和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以及企业改制后遗留问题的处理,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十六)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企业应根据市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实施方案,确保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利、节能等法规要求,不得将污染转移至新址。在制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方案时,还必须同时制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方案,通过改造搬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产品档次,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在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解决职工的具体困难和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十七)已列入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计划的企业,相关部门不再受理企业原址一切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用地申请、安全许可、发放规划许可证和核增排污许可量等行政许可。
市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责任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各部门既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确保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方案由市污染企业关停改造和搬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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