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政〔2003〕69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搬迁改造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政〔2003〕69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搬迁改造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新政〔2003〕69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搬迁改造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贯彻落实新政〔2003〕69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搬迁改造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落实新政〔2003〕69号文件规范企业改制搬迁改造新上工业项目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企业改制搬迁改造土地使用权处置若干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改制后实施搬迁改造并新上工业项目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实现我市工业化进程的全面提速,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鼓励改制企业上项目、上规模、上档次,市政府通过提供企业实施异地搬迁改造后土地改变用途的差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其迅速做大做强,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适用范围
1997年以来已改制或正在实施改制的市区内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实施从市区搬迁至市属工业园区并新上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
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企业实施搬迁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可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改变用途的土地差价为政府收益。
改变用途的土地差价由市财政局收取后,依据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资金使用的意见,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市政府授权的政府性投资公司。政府性投资公司借支给新上项目的改制企业,由其零利率使用3年,经市政府同意,3年后可续签协议继续使用该项资金,期间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并按协议时限还款。
市国资部门应加强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与政府性投资公司签订协议,纳入其年度责任目标。
政府性投资公司要与企业签订资金使用管理协议,办理担保手续。在企业使用资金期间,应每年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国资部门,由市国资部门视风险情况决定是否收回。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须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请示报告(附企业改制有关资料、新上项目的有关材料、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等)。
(二)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及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新上项目可行性及资金使用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
(三)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论证意见提交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四)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精神,由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具体的土地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具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六)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负责完善向政府性投资公司注入资本金的手续,并通知国资部门履行对该项资金的监管职责。
(七)企业按照规定,向政府性投资公司办理担保和借支手续,负责新上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五、附则
(一)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二)本规定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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