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整改新乡市辖区输油管道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新政办(2013)104号
颁布日期:2013-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立即整改新乡市辖区输油管道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彻底消除新乡市辖区多处严重影响中洛输油管道安全运行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成立了新乡市辖区中洛输油管道占压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以下简称隐患整改工作组)。

2013年8月15日以来,隐患整改工作组对各处隐患现场进行了逐一排查、核实和确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责成对14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整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故隐患整改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目前,新乡市辖区中洛输油管道存大多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严重影响输油管道的安全运行,极易引发管道泄漏、爆炸、火灾等恶性事故,严重威胁沿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9月12日,市政府召开了新乡市辖区中洛输油管道违章占压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紧急会议,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输油管道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加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以严格的措施和严厉的手段,坚决打击管道违章占压的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输油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二、认真落实整改责任

本次核实的新乡市辖区14处中洛输油管道占压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迅速成立隐患整改工作组,精心组织实施,扎实开展隐患整改,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务必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的整改、拆除工作。

三、切实加强相互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在隐患整改工作中,无论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单位,都要给予全力配合、支持,确保隐患整改任务的完成。涉及企业注册、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等审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工商、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在审批输油管道附近建设项目时,应充分征求管道企业的意见,从源头上预防输油管道保护区安全隐患的产生。

四、严格工作考核制度

市政府将本次隐患整改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严格进行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市隐患整改工作组,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督查力度。在隐患整改结束后,进行考核验收。对在隐患整改工作中,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要予以表扬。对协调处理配合不力、整治进度缓慢甚至人为设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不作为而导致发生危及公共安全或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将依法从重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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