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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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政[2007]8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九次党代会精神,最大限度的调动和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和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健康发展,提升林业建设水平,加快生态新乡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发〔2003〕20号),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林业发展的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为指导,坚持生态建设为主、优先发展林业产业的方针,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利益调节,切实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又好又快地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市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把握好五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权益平等共享原则。集体林木和林地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通过多种形式分配产权,使每个村民平等享有集体林木的权益。二是尊重历史,保持林业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凡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大多数群众满意的林业责任制形式要予以维护。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在改革中要充分尊重大多数村民的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式,自主确定集体林的经营管理形式。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实行四公开,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县、乡、村各级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主选择改革方式,实行一乡一策、一村一策。五是坚持共同参与,内部优先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村民、城市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与林业开发建设。集体林木和林地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工作目标:从2007年开始,用2到3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权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形成以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为主、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体制。加快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和谐。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重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林木和林地,重点是集体经营的商品林木和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国家和省划定的公益林、国有林木和林地不纳入改革范围。设定抵押权未解除、权属争议暂时难以解决的林木和林地,应积极做好调处工作,在抵押权或权属争议未解决之前,暂缓进行改革。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明晰产权
1.自留山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
2.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面积、四至不清的,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继续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
3.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自留山和责任山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经济组织应得大头;集体经济组织确定给其他经营主体的,造林者分成比例应得大头。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归农户。
(二)推行林业经营股份制。除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外,由集体经营的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木要进行林权股份改制,通过林木折股的方式明确村民个人的林权比例,使村民均等持有林权股份和参与管理的权力,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林权股份具有林木采伐收益权、林地开发利用参股权和经营利用收益分配权。实行股份制的林地可以由集体继续统一经营,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所得收入按股份进行分配。
(三)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对林木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大户承包方式进行完善,可以将集体所有的林木评估作价,由林地承包者一次性购买。也可以对集体现有的林木进行折股平均分配,引导村民通过股权有偿转让的方式,使林权股份逐步向林业承包大户集中。
(四)组织开展荒山荒地第二轮承包。凡是八十年代林业“三定”后未进行造林绿化的荒山荒地,要进行资源整合,按流域或造林小班设计为单元,面向村民公开发包,村民有优先承包权,也可向社会公开拍卖造林使用权。承包或拍卖的荒山荒地造林使用权原则上达30-70年,并限期绿化。对山区人口迁移后无人耕种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村委会组织造林,当地村民无力造林绿化的,可依法进行流转,向造林大户发包造林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造林或面向社会拍卖造林使用权。
(五)全面开展平原“四荒”宜林地造林使用权拍卖。对平原地区承包责任制没有落实、多年未造林的四旁宜林地、荒沙荒丘、荒滩、废弃窑场以及关停破产企业的闲置土地,要尽快进行资源盘点整合,组织民主评估后进行发包或公开拍卖造林使用权。仍由集体经营的林网或成片林木,要进行评估拍卖,林木股权优先向造林大户有偿集中。
(六)保护和推进林木交易行为。要在林木经营中引入市场机制,运用林木流转增益盘活森林资源。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试点,选择条件成熟的林区,建立活立木交易市场,并配套完善林木价值评估体系,落实林木产权变更登记制度,使林木产权按市场规则进行有序流转。实行股份改制的集体林地也可上市流转,按股份分配流转增益。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群众无争议的,要予以补充登记。
(七)切实做好林木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在林权制度改革进程中,林地勘验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要及时跟进,力争改革到位一处,登记发证一处,确保每宗林地四至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为森林采伐、补偿、抵押、转让等建立可靠的基础信息。
(八)还权于民,落实政策,明确责任。
1.放活经营权。农民可以按照市场需求,依法自主决定林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
2.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所有者有权依法对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出租、入股、抵押、转让,对其经营的林木享有依法开发利用权。
3.保障收益权。产权落实后,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经营责任山的收益,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和国家设定的规费后,归农户所有。要严格执行国家取消农业特产税的政策,严禁向林业经营者随意收取费用、摊派款项。
4.落实征占用林地和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在承包期内发生征占用林地情况时,其林木补偿费要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分成。经区划界定为重点公益林的,国家拨付的管护费、中央和地方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要按有关规定直补给公益林经营者。
5.明确各项责任。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规范林业承包行为。落实产权后,自留山、责任山都要制作清册,所有承包林地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依法确定承包期限,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发包双方保护林地林木、荒山造林、森林经营和迹地造林更新、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坚持村民自治和民主议事,无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林权改革列入工作日程,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农业、金融、司法、档案、新闻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形成改革合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促进林业全局和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改革作为打破林业发展瓶颈、推动林业生态建设和发展林业产业的大事来抓。要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得力的办事机构,尽快摸清情况,了解群众意愿,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革方案,抓好宣传发动,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营造改革氛围。要运用不同手段,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使广大农民和干部职工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三)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中,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选择基层班子团结、群众工作基础好、农村社会稳定、改革条件成熟且有一定代表性的地方进行试点。辉县市作为全省林改试点之一,要抓紧推进,扎实工作,及时总结,注意用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改革条件尚不够成熟的,要细致的作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创造改革条件。
(四)加强管理,搞好配套服务。一是规范林业承包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防止出现新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是要严格回收资金管理,使之优先投入林业再生产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三是要转换工作方式,使林业技术指导、林政资源管理、林业扶持资金和信息服务适应新的林业经营机制。
(五)保护资源,维护稳定。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林业经济利益的市场配置,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事关农村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稳妥进行。在推进改革进程中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坚持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不动摇,严格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严防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各级森林公安要加大执法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重大林业案件和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及时调处山林权属纠纷,严厉查处毁林案件,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顺利的全面展开。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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