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许政〔2003〕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查处、统计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1995年8月22日劳动部发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1、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伤亡事故(包括重伤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影响恶劣的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3、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逐级转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4、事故受伤人员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及时补报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1、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本市范围内隐匿、谎报的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

2、举报范围:全市各行业、社会团体等在生产经营或相关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包括消防、交通、工程建筑、民用爆炸品和危险化学品、煤矿和其他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事故隐患。

3、对于举报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掌握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认定核实后,将给予适当奖励。

4、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事故举报受理机关反映。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对举报人身份保密。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

1、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要有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事故情况和事故综合月(年)报表。

3、统计月(年)报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印发。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传真:2965161)。

4、对于不报、漏报、迟报统计报表和伪造、篡改事故真相的单位,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举报电话:2695161。

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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