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许昌市东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许昌市东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通知

许政〔2004〕50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1993〕152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物价上涨因素,从维护农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权益出发,对东城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的原农民住宅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符合各级政府村镇规划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户口在本村,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村民住房,实行定额补偿。补偿面积按两层300平方米计算,超出300平方米部分且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二、根据豫政〔1993〕152号文件精神,300平方米定额面积住宅用房每平方米补偿金额提高到440元。

三、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批准手续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东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许昌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五、东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除居民住房外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仍按豫政〔1989〕1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只限在东城规划区范围内,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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