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08〕71号
颁布日期:2008-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8〕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今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扎实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意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也是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指针。各地要立即行动起来,精心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提高思想认识,改进工作方法,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任务。

二、切实抓好确权发证工作。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核心。要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及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要防止以“流转”代替“确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

三、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的矛盾不断出现,各类林权纠纷有所增多,给林权制度改革带来一定影响。各县市区要落实专门机构,各乡镇要组建专班,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好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对有权属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解决纠纷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四、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评估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推进森林资源合法有序流转,推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和森林资源资产保险的前提和基础。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鄂发〔2006〕23号及财企〔2006〕529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现已建立的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尚未建立的要在2008年12底以前完成机构组建工作。

五、积极搭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以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林木交易、林业法律咨询与科技服务以及林木采伐运输、森林植物检疫等相关证书核发和林业行政综合服务为基础,积极探索林业要素市场建设,搭建产权交易平台,依法规范林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

六、研究落实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是缓解林业资金投入不足、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具体办法,明确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条件,规范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程序,制定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管理制度。

七、大力开展森林保险工作。开展森林资源保险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认真开展林木火灾保险和苗木保险,积极探索森林病虫害保险和风灾、水灾保险,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八、切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林业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要求,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数据、图表、文件、影像等原始资料及时分类立卷归档,做到不遗漏、不私存,不给今后工作留下隐患。确权发证后,要建立林权档案数据库,实行林地地籍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林权管理水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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