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宜昌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宜昌市政府批转市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宜府发[2002]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同意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昌市分行《关于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确保国家退耕还林还草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的报告
宜昌市人民政府:
国家实施“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来,我市的退耕还林试点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了阶段性工作任务。目前,退耕还林范围已由秭归县扩展到夷陵区、长阳县和城郊地区,退耕还林面积由2000年的5万亩增加到2001年的10.5万亩。为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工作,现将有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供应主体。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补助粮食的供应任务只能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来承担,不得另行组建新的企业(或组织)来承担,以确保退耕农户吃粮不受影响。按照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我市10年间退耕还林总面积达173万亩,补助粮食总量将达到17.9亿公斤,补助粮食年需求量1.8亿公斤,相当于全市正常年景商品粮收购总量2亿公斤的90%。因此,以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主体开展补助粮食的供应工作,不仅有利于保护退耕农户的利益,保证整个退耕还林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消化商品库存,扩大购销业务,搞活经营,减轻财政负担,从而更好地支持农业和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利益。
二、进一步加强对粮源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粮源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由当地政府按照就近供应的原则统筹安排,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因此,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必须优先消化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周转粮,本县粮源不足的,优先在本市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间调剂解决。在本县、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周转粮未全部销完之前,不得到外地购粮,否则农发行不供应贷款,财政不拨付补贴资金。
三、改进退耕还林补助粮食采购及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方式。一是组织粮源所需资金(不含调运费)由农发行采取“此增彼减”的方式解决。二是县市应配套的调运费用,应按规定纳入预算,及进拨付到粮食购销企业。三是要按照湖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及调运费用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商发〔2001〕56号)要求,供应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粮食购销企业按月向财政、农发行、粮食、林业等部门报送粮食供应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季与农发行结算退耕还林供应粮食货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中抵扣。
四、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供应工作的领导。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协调和督办力度,共同做好补助粮食的组织供应和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国家退耕还林还草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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