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的通知
印发《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印发《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06〕27号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搬迁
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惠州市惠城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助。
(二)有线电视迁移费:175元/户。
(三)固定电话移机费:200元/部(不含分机)。
(四)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五)热水器拆装补助费:100元/台。
(六)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补助费:500元/台。
(七)管道燃气迁移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宽带网迁移费按宽带网经营企业实际收取的费用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补助。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1.在约定的过渡期限内的,按下列标准、办法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计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补助。
(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周转房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负责。但水电费超过原拆迁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拆迁人支付。
2.拆迁人不能履行过渡期限约定的,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从逾期之日起按照下列标准、办法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450元的按450元补助。
(2)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拆迁非住宅房屋(包括依法将原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的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中介机构的确定,采取由拆迁当事人协商或抽签等方式产生。
四、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惠阳区、大亚开发湾区的城市房屋拆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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