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肇府办〔2008〕80号
颁布日期:2008-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肇府办〔2008〕80号

印发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审批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肇庆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

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盘活耕地开发资金,规范我市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根据国家和省补充耕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是指经省或市相关部门验收确认后的新增耕地指标在市内或市外根据需要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或社会资金开发整理复垦未利用地、园地、25度以下山坡地和建设用地所新增的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储备指标。

第四条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县(市、区)必须完成市下达给本辖区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任务。

(二)申请转让耕地指标的县(市、区)必须实现本辖区耕地占补平衡。

(三)在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方可向市外转让。

第五条市内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上报资料包括:指标转让(受让)双方申请、转让合同文本和验收确认函(含转让耕地指标项目汇总表)。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转让条件对转让(受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对转让指标事项进行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出具批复文件,文件批复同意后合同生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转让(受让)双方的耕地指标使用情况增减转让(受让)双方的耕地保有量任务指标。

第六条市外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一)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耕地储备指标转让(受让)申请和有关资料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上报资料包括:指标转让(受让)双方申请、转让合同文本和验收确认函(含转让耕地指标项目汇总表)。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转让条件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意见,对转让指标事项进行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五)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合同生效,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受让方对受让耕地指标使用情况负责监督转让方的耕地保有量变更。

第七条转让(受让)双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做好耕地保有量指标、耕地占补平衡和有偿转让(受让)耕地储备指标的台帐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根据转让指标使用情况做好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工作。

第九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转让耕地指标的,转让无效,并取消转让方所在县(市、区)当年土地利用计划考核获奖资格。

第十条本审批暂行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审批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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