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 文号:澄府函〔2007〕45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澄迈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工作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理我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食品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各工商所及时制定本地区工商系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折、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1.3制定依据
根据《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活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发生的(含可能发生的)危害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事故分级
1.5.1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事发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置能力水平的;
(4)国务院启动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
(5)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2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县(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为应由省工商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市(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范围涉及县(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市)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置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2.1澄迈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澄迈工商局启动应急预案。澄迈县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工商行政系统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肖志祥局长为总指挥,副局长王琼雄为副指挥,成员单位为澄迈工商局办公室、市场股、企业登记注册股、法规股、监察股、消委办等。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和协调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及时、稳妥地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4)负责报送或者按规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场股
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指导各工商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紧俏生产生活物资、牟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有关商标违法问题的依法查处工作,对涉案食品违法广告依法责令停止发布和查处。清查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
(2)办公室
将各部门提供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上报领导机关。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网络和技术手段工作,为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3)企业登记注册股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主体资格进行核查,并对其违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法规股
负责做好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或者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参与指导各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协调工作。
(5)人事监察股
负责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监察机构调查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消委会
负责受理消费者食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协调处理工作向消费者进行消费警示。
2.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市场股和有关股室组成,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市场股王瑞刚任办公室主任,相关股室负责人任副主任。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主要职责:
(1)执行省工商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工商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并及时呈报应急指挥部;
(5)负责与省工商局及各县市工商系统和相关部门的联络与协调;
(6)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工商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工商所应参照澄迈工商局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设置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5.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工商所根据职责分工;确定其相关内设机构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3、应急响应
3.1分级响应
3.1.1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应的预案具体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畅通事发地的通信联系,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动态,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省局应急指挥部。
3.1.2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局立即向县政府和省局应急指挥部报告,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启动局应急预案。
(2)在12小时内召开成员单位参加的局应急指挥部会议,及时分析,评估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迅速制定具体措施,指导事发地工商所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畅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保证畅通,有专人值守,及时解答咨询,受理和处理申诉、举报。
(4)迅速布置执法行动,及时监控涉案食品在市场的销售,责令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将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下架,停止销售,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监督涉案企业和相关人员。
(5)立即派出督查组,会同当地政府和工商所开展事故调查,查清来源,销售去向和事故原因,根据事故原因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全面开展市场检查。
(6)省局应急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等情况实时报告省局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根据省局指挥部指令,迅速通报有关工商所。
3.1.3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局报告,在政府统一领导和局的指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向有关部门、毗邻或者可能涉及的县(市)局通报情况。
(2)工商所应急处理品工作中的困难要及时上报县局。局根据情况加强对应急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落实。
3.1.4Ⅳ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地的工商所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要求落实防控措施,指挥调度,实施应急保障。有关事故情况及时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局对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落实以及有关方面要给予支持。
3.2先期处置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所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妥善处置,控制事态。
3.3应急响应的升级和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3.4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或者隐患消除后,应急办公室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应级响应终结。应急办公室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4、报告、监测与预警
4.1信息报告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工商所要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局,确保准确、及时、万无一失。并视情况向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工商所通报。
4.1.1报告单位的时限。
(1)初次报告
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所须在2小时内上报局。局6小时内汇总报省局。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情形,事发地工商所须4小时内上报局,局8小时内汇总报省局。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所12小时内上报局。
(2)阶段报告
I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一日一报,有特殊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局,局一日一报省局。
Ⅱ级应急预想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二日一报省局,局六日一报省局。
Ⅲ级应急预想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四日一报局,局一周一报省局。
Ⅳ级应急预想案所针对的情形,其处理情况一周一报局,局十日一报省局。
(3)处理报告
I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工商所二日内上报局,局三日内上报省局。
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工商所三日内上报局,局一周内上报省局。
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工商所一周内上报局,局十日内上报省局。
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工商所十日内上报局,局二周内上报省局。
4.1.2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实际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4.2信息监测
澄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1)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及时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新闻媒体披露。
(4)相关部门通报。
4.3信息预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险或者隐患可能涉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依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5、后期处置
5.1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们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所长和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所长和人员的责任。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2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6、应急保障
6.1通讯和住处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局和所应急指挥机构应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严禁单位或无人应答。
单位值班电话要保证24小时有人接听,相关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确保上下通讯联系畅通,严禁单位或无人应答。
6.2人员保障
Ⅱ级以上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局指挥部相关股室股级以上人员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人员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保证2小时内完成集结。
所长和分管副所长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通,指派专人负责上报事故发展情况和市场监管的最新情况,接受上级的相关指示,机关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70%以上人员备勤;出现紧急情况须在2小时内集结全所人员。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做出应急处理。
Ⅱ级以下应急预案启动期间,事故发生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证执法力量,处理应急事故,畅通沟通渠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脱岗、离队。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物资和经费保证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设施、装备、物质和信息网络确保正常,包括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在内的相关物资、设备要随时处于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应急,随时使用。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工商所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局(市场股)备案。
7.2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7.3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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