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东政办〔2014〕40号
颁布日期:2014-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海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

海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2014年3月)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镇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加强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3]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进一步全面提升小康社会水平、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作为加强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强化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创新方式、优化管理,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文化、教育等手段,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促进城镇人居环境持续改善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市所有区、县城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乐都区和平安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互助、民和、化隆、循化县城生活垃圾无

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重点建制镇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

力,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城镇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全市城区(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以上,初步建成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全市基本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

到2030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全面推行餐饮服务业餐厨废弃物分类收运和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范围向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走在全省前列,接近全国同期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县(区)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置设施的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在经批准生效后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禁止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规划部门在审批有关规划或建设项目涉及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时,须先征求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意见。

(二)采取措施,促进源头减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垃圾产生量。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积极鼓励广大群众使用菜

篮子、布袋子等可循环利用购物用具,大力推广使用城市燃气、

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三)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行垃圾分类,使垃圾分类观念转化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完善有害垃圾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对全市有害垃圾处置情况的监管,积极推进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工作。

市区新建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必须符合垃圾分类收集功能需要,配置有害垃圾暂存间、可回收物暂存间和不可回收物暂存间等,并配套相应的分类运输车辆。

(四)加强资源利用。逐步建立完善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体制。逐步推广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的分类收集管理,探索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市区和条件成熟的城区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绿化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底,全市城区(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

(五)加快设施建设。各县(区)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简化项目前期审批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并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一是重点推进县(区)及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实现每县(区)至少有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二是同步做好生活垃圾配套收运系统建设。各县(区)政府要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城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确保有足够的转运能力,满足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三是逐步推行封闭式收运车辆,广泛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实行垃圾收集和运输密闭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控制二次污染。

(六)选择适用技术。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如焚烧处理技术、卫生填埋处理技术、就近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等。鼓励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农村生活垃圾逐步推广分类收集处置方式,通过对不同垃圾的回收利用以及堆肥、焚烧等方式做减量化、资源化处置,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垃圾产生量少的偏远村庄,可就近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

(七)加快存量垃圾治理。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堆放点要进行整治。市、县(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严禁新建简易垃圾处理场。到2015年,对所有正在使用的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进行提升改造,关闭所有简易生活垃圾处理场。

三、实施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1、落实政府责任。市直各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相互间配合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势头。建立健全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机制,定期研究和解决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各县(区)政府抓落实,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各县(区)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理顺体制,明确当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部门,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明确部门分工。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各县(区)生活垃圾配套收运系统建设;负责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规范和污染物控制标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运行期间的污染控制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处理的综合性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可研审批及专项资金争取工作,指导做好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废旧商品回收管理相关工作,加大支持力度,逐步推动建立网络完善、技术先进、分拣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现代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落实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供应。市农牧局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肥料登记工作。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县(区)及部门实施效能监察,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

1、拓宽投入渠道。各县(区)要加大财政投入,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设立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车辆添置和日常转运经费。要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积极拓宽建设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营运,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参与投资。要充分利用国家高度重视垃圾处理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补助等资金支持。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督促从事环卫建设及保洁工作的企业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鼓励对餐厨垃圾实行独立

收运及资源化处理,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回收和合理利

用。

3、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订或完善出台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价格行为,改进计费和收取方式,鼓励采取生活垃圾处理和供水统一收费、代扣代缴等方式,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当全部用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4、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需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的规划和工程竣工验收,确保垃圾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供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拔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评价制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

1、规范行业市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各类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严格执行资质、专业人员、业绩、资金、机械设备、企业诚信等准入条件。建

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

招标投标管理。

2、建立评价制度。市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全市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未通过考核的,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提供合格运营服务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3、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纳入各县、(区)节能减排责任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各县、(区)政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市容环卫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第三方专业化监管机制,提高科学监管水平。

(四)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进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通过制作宣传公益广告片、宣传册子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公众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环境责任意识、行为意识,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形成有利于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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