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文号:公告第37号
颁布日期:2004-05-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7号)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3月18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即行废止。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5月11日

(2004年3月18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废止1996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1997年5月2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西安市征用土地条例》。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