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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 文号:贵政发〔2007〕33号 |
|---|---|
| 颁布日期:2007-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贵政发〔2007〕33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第二、三款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和市直、中区直驻贵企业发生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除外),统一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于市直、中区直驻贵企业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视事故损失情况,直接组织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较大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复,一般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批复。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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