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07〕139号
颁布日期:2007-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汉政办发〔2007〕139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县区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不涉及军工产品生产机密的,按《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依法由市政府负责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结案。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较大影响的较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五、对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中央、省属在汉和市属企业以及汉中经济开发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批复结案。

六、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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