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103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印刷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1985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修改为:“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非法印制淫秽书刊、画片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12月29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