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平政发〔2003〕117号 |
|---|---|
| 颁布日期:2005-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退耕还林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03〕117号发布时间:2005-1-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关山林管局:
《平凉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平凉市退耕还林工程信息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平凉市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兑现管理办法(试行)》、《平凉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平凉市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五个办法,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平凉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提高质量,巩固成果,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四个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要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域推进,综合发展;
(三)禁垦与退耕并重,规模治理与结构调整相结合;
(四)政策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个体承包与多种经济成份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五)建设与保护并重,实行封山禁牧;
(六)留足口粮田,确保农民的生计不受影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成立市、县(区)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落实编制,固定人员,研究制定政策、办法,处理工程建设日常事务等。
第七条市、县(区)林业、计划、财政、粮食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监督,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
(一)林业部门负责工程的规划、实施、检查、验收、档案管理及林权证发放等;
(二)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
(三)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和兑付、工程管理资金的安排、补助粮食调运费的筹措;
(四)粮食部门负责退耕户的粮食调运与供应;
(五)审计机关负责补助粮款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
第八条按照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到位”的要求,市、县(区)、乡(镇)政府逐级签定退耕还林工程责任书,并将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政府退耕还林工程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颁发林权证书、补助粮款的运作程序,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相关行政村要实行退耕还林村务分开,每年检查验收后要及时张榜公布各退耕户的退耕还林面积、应兑现粮款数量及还林质量、管护落实等情况,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规划设计
第十条全市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区)级规划依据全市总体规划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西部开发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退耕还林范围: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
(二)盐碱化严重的耕地;
(三)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和生态区位重要的耕地;
河流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15度以上耕地,林区内与林地镶嵌分布的耕地,林缘区林线以下5公里范围内15度以上坡耕地,25度以上坡耕地,在工程建设中要优先安排。
乡(镇)、村、组集体耕地已承包到户后再退耕还林的,可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耕地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范围,但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各县(区)要制定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林种比例、树种选择、造林方式、植被配置模式及种苗生产和劳力组织等各项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各县(区)依据总体规划和年度生产任务搞好退耕还林作业设计,把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
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由具备林业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必须在年度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各县(区)退耕还林进行林种设计时,要在保证整体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发展经济林、用材林等;以县(区)为单位核算,生态林比例不得低于80%。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