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8〕36号
颁布日期:2008-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3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于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自觉接受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情况、土地利用和管理行为以及土地执法监察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汇报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制定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重大政策要认真听取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地要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调查与审核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交办的有关信访、举报案件,要及时依法组织调查或查处,并及时报送调查或查处情况。对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所提的整改意见和督察建议,要按照督察时限、内容等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三、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的工作联系与配合。全省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要邀请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省、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土地管理和调控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四、建立土地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全省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报告;省内制定的土地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以及重要工作简报、重要工作资料,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报送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省人民政府对有关涉及土地管理的紧急情况和特殊事项的处理情况,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向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报告,积极争取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的支持。

五、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的工作,并为其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开展调查研究、核查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到各地开展工作时,当地政府和有关相关部门要提供工作便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