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府办发〔2008〕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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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73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10月27日第2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土地
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近年来,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市经济快速发展,非农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实施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重和压力不断增大,目前已成为制约我市项目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既要保证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又要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各县、特区、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
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报市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上级财政分配资金、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投资项目的入库(立项)情况审批、规划设计及预算审查和项目验收,对全市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的审核和上报;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及新增耕地指标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新增耕地指标的流转管理和调剂。
各县、特区、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制定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编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对申请立项的项目进行初审,组织材料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项目招标、工程承包等活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负责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入库;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项目投资计划,将上级下达资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按项目足额下达到各县、特区、区财政,对下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各县、特区、区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资金作为本行政区内财政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的启动经费。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水利、农办等部门及实施自行占补的建设单位为项目申请单位。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各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土地开发可行性报告,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属土地开发项目的,报批前还应按《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后,委托市土地开发中心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出具踏勘意见。市土地开发中心认为项目具备实施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同意立项批复。属省级项目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项目申请单位接到项目立项批复后,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完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属于县级投资的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县级财政、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的专家,在市国土资源局指导下,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规划设计批复;属于市级投资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农办、水利等相关部门的专家进行项目会审,项目应附由国土资源、财政、农办、水利等部门对规划设计及预算方案的论证意见,通过会审的财政投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市财政局分别下达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计划批复;属省级项目的,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建设单位实施自行补充耕地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下达规划设计批复。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批复和项目投资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公告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主要设备、材料和采购应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5〕60号)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规划设计确须变更的,原则上应由原规划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向原批准机关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并提交规划设计变更及相应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的变更方案作为竣工验收依据纳入项目管理。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组织县级财政、农业、农办、水利等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报县级财政部门评审,财政部门评审合格后予以批复。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验收,原批准机关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委托本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技术评定。通过工程结算审计和技术评定的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整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管理,规范经费收支
各县、特区、区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经费收支,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资金主要是:省级财政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涉农资金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部分、本级财政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等。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管理。从2008年10月1日起,省下拨给我市的新增耕地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级留成2%,由市国土资源局用于全市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土地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新增耕地核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与监督系统、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及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算等工作,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数据建设、管理和维护,建立市、县(特区、区)共享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信息系统。其余的98%,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各县、特区、区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当年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以及截至上年12月31日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四个因素(四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30%、20%、30%、20%)作为权重和参考依据按项目落实至各县、特区、区,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每年11月10日前,各县、特区、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将本辖区截至当年土地变更调查的基本农田面积、水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面积和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计划数等报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依据。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各县、特区、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上报数据不实、项目落实不足、滞留专项资金的县、特区、区,将核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指标;对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要限期追回,并取消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耕地开垦费由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足额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购买异地新增耕地指标等支出。全市耕地开垦费最低征收标准为每亩10000元,交通、水利、教育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不低于全市最低标准的70%缴纳。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报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用地报批时要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还须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由业主单位自行补充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须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业主单位自行补充耕地时,必须按相关规定对项目备案,编制规划设计及预算,并通过验收。
四、调整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体制,实行属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建设项目(含国家、省重点项目)占用耕地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现占补平衡。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切实保证本辖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委托项目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补充耕地。委托实施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原则用于该辖区项目的占补平衡,结余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当地新增耕地指标库按原委托价格收购储备。
水利、水电、县乡公路改造及义务教育建设项目,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精神,用农业部门坡改梯项目进行占补平衡。
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自行开发占补,补充新增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
(二)转变占补平衡方式。占补平衡方式由以土地开发为主逐步向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转变。各县、特区、区的年用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指标总量的30%以上必须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项目获得,该比例根据耕地占补平衡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为充分调动各县、特区、区实施土地整理项目的积极性,使用省财政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省30%、市20%、县50%的比例分配。使用市财政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按总投资比例分别划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划入市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新增耕地指标,主要用于无土地开发整理后备资源匮乏地区的部分项目、全市重点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调剂。
各县、特区、区要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和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整理不得低于下达的年度计划,土地开发不得超过下达的年度计划。上年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县、特区、区,本年不得申请跨县新增耕地指标调剂和流转,并调减下一年该县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三)严格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除省直接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新增耕地项目合格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建立全市新增耕地指标库。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县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指标用于本辖区耕地占补的,应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备案后在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核减。如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无实施条件的,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耕地开垦费,其新增耕地指标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调剂,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内指标不足,可申请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实现占补平衡。
市内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由需要新增耕地指标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指标来源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流转的新增耕地指标从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划转,未经批准擅自流转的,流转指标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补。
为充分调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积极性,鼓励就地解决耕地的占补平衡,减少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数量,新增耕地指标跨县流转按该建设项目应缴纳耕地开垦费2倍标准支付置换款。
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应纳入各级财政土地开发整理专户管理,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滚动循环使用。市、县两级政府应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中提取15%经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新增耕地每亩200元的奖励,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各县、特区、区不得滞留新增耕地指标,滞留新增耕地指标2年(含2年)以上未使用的,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全市占补平衡的需要进行调剂使用。社会资金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耕地只能用于自行占补平衡。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拟定土地开发整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县、特区、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事业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认真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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