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发〔2008〕90号
颁布日期:2008-09-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8〕90号2008年9月17日

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是省、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该项目对加强我市基础设施、改善生态及投资环境、提高防洪保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任务的按期完成,切实做好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征用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征地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0〕39号)等法规,现将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渭河南岸西起西安咸阳交界,东至灞桥区与高陵县交界规划大堤外坡角以南200米范围。

二、实施主体

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和建设环境保障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原则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西安市渭河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具体负责实施。

三、补偿标准

(一)征地及工程临时用地

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不予补偿;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性质评估价补偿;集体有证土地征地补偿费36000元/亩(含菜地、水浇地);工程临时用地补偿费3000元/亩.年(含复垦费600元/亩)。

青苗补偿费800元/亩;莲菜地补偿费2000—4000元/亩,铺设地膜的莲菜地补偿费4000—8000元/亩;蔬菜类补偿费1000—4000元/亩(含塑料大棚)。

为确保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征地缓交耕地占用税,免交水利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基金、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市政建设配套费。

土地征收后需要对人员进行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地面附着物

1.简易房

砖混结构补偿费300—500元/m2,砖木结构补偿费150—300元/m2,石棉瓦房补偿费80—100元/m2。

2.灌溉井

对口抽井:口径2吋、深10米以内(含10米),每口补偿1000元;口径4吋,深10米以内(含10米),每口补偿1500元;口径6吋,深10米以内(含10米),每口补偿1800元。

大口井:口径60厘米,按深度每米补偿1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3.380V及其以下的低压电杆每根补偿200—800元,380V以上的高压杆每根补偿2000元。

4.成年挂果树(种植密度不大于35棵/亩),每株补偿100—150元;未挂果树(种植密度不大于66棵/亩),每株补偿50—100元;果树苗(种植密度不大于140棵/亩),每株补偿5—10元。

成年挂果树种植密度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按苗圃对待。

成材树(胸径20cm以上,含20cm),每株补偿50—100元;未成材树(胸径20cm—10cm,含10cm)每株补偿5—10元。

苗圃(按规范培植,未移植的在床苗木),每亩补偿3500元。

5.鱼池每亩补偿4500元。

6.生产道路每平方米补偿3—6元;砖围墙每延米50元,土围墙每延米30元。

其他设施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参照类似工程补偿标准执行。

(三)重要设施

跨河国家重点电力设施、重要通信及其他重要设施的拆迁,按照迁建所需主要材料费用给予适当补偿。其他地上、地下国有设施,一律不予补偿,限期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灞河灞桥区段(南起灞桥区与蓝田县交界处,北至陇海铁路)沿河两岸200米范围内;浐河灞桥区段(南起绕城高速公路,北至咸宁路)沿河东岸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四、相关经费

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相关费用,按征地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直接费用的12%,列入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预算。

五、组织领导

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沿线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及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必须限期拆除、清理,不得借故拖延。对抢建、抢植、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并由行为人无条件清除。对借故拖延、拒不拆迁、无理阻拦和干扰工程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渭河西安城市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