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灭火救援联动应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铜政办发〔2008〕96号
颁布日期:2008-1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灭火救援联动应急方案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8〕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灭火救援联动应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铜川市灭火救援联动应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国家、省上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有关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切实提高我市火灾扑救及其它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陕西省消防条例》、《铜川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铜政办发〔2007〕47号),明确各职能部门及有关社会救援力量的职责,建立快速高效的灭火救援应急调度、指挥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火灾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明确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指挥的其它抢险救援行动。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力量调集和灭火救援组织指挥。

现场指挥长:由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总值班担任。

现场副指挥长:由市消防支队全勤指挥部指挥长担任。

现场指挥部成员: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救援中心(122)、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市交通局、市供电局、市环保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燃气公司、市医院急救中心(120)、中国石油铜川分公司、电信铜川分公司、移动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以及各企业专职消防队等单位的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

其具体任务是:

市交警支队救援中心(122):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现场交通秩序,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禁止一切与灭火救援无关车辆、人员靠近。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确保现场安全。

市交通局: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及时组织运送人员、物资、装备等,保障道路畅通。

市环保局: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提出处置意见,切实降低事故污染。

铜川供电局: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围实施电力管制,提供电力等相关方面的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自来水公司: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保证事故处置用水,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的供水。

市燃气公司: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对事故现场和周围实施燃气管制,提供燃气等相关方面的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市医院急救中心(120):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抢救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提供事故处置所需药品和器械。

中国石油铜川分公司:提供在石化等相关方面抢险救援的物资、器材装备和有力技术支持。

电信铜川分公司、移动铜川分公司、联通铜川分公司: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负责灾害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各企业专职消防队:按照现场指挥长的要求,与公安消防队协同作战。

第四条设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由市消防支队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经常保持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分析各类信息,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工作建议;制定和完善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演习方案,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应急联动调度指挥

第五条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有权在接到火灾报警后,根据灾情调集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力量到场处置。

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带领本部门救援力量赶赴灾害现场或预定地点,协助灭火救援,积极开展工作。

第六条当发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明确由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现场指挥的其它抢险救援行动时,由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集有关力量,各参战力量到场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或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授权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

第四章联动保障第七条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制定落实本单位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明确专人昼夜值班,并制定落实有关措施,确保有关人员、物资、装备能随时调集。

第八条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建立救援物资、装备保障制度,定期对有关物资、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完整好用。

第九条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加强应急救援训练,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条各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将应急工作作为特殊岗位对待,给予有关人员适当补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执行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灭火救援应急联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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