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渭南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渭南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渭政发〔2008〕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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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渭南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渭政发〔2008〕50号
临渭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推进和规范渭南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中村改造(指根据渭南中心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综合改造、尊重民意、因村制宜、利民益民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临渭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并设立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规划、建设、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大力支持和便利服务。
三、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在市规划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功能分区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由临渭区、高新区组织城中村村民委员会编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城中村改造方案应根据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各城中村村委会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村庄现状、用地规划、建设设计方案、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经济效益分析等。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临渭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五、实施改制的城中村,集体资产要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村委会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六、实施改制的城中村,应组建新经济组织,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城中村村民依法同步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七、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享受城市就业管理服务待遇。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技能培训,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落实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使村民充分就业。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城中村村民。
八、为解决村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范围。新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为村民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由新经济组织和村民个人按比例承担。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九、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转用程序报批。
十、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用于村民安置、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解决原村民经济收入的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余用于经营性开发的改造综合用地,按照促进城中村改造、维护村民利益的原则,以招拍挂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十一、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十二、对城中村改造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征收的土地出让金和政策性收费全额征收,除上缴中省的部分外,市、区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改造主体;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涉及到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十三、实施城中村改造,应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安置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办理。旧村拆除应在临渭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监督下实施。
十四、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十五、城中村改造主体可自行组织房屋拆迁,也可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进行拆迁。城中村拆迁参照《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渭南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渭南市城区房屋拆迁估价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中心城市规划区一律停止宅基地审批,严禁违法违章建设。
十七、城中村改造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擅自改变规划和改造方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招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规定,违反规划、建设、土地、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渭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改造。
本意见下发后,临渭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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