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吴政办发〔2005〕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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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5〕63号2005年5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九日
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保障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范围
太阳山镇区及各工业园内的各类项目用地,均需按国家法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其中,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占地由政府负责补偿安置;机关、事业单位用地、工业项目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由用地者负责补偿安置。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原则和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严格按照《吴忠市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补偿安置原则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与政府已开发整理出的耕地等价置换,可货币补偿,也可以土地置换;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期在一年内付清”的规定,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征地补偿安置进一步明确如下原则:
1、征用土地属耕地的,原则上以地置换安置。如果被征地农民要求货币补偿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补偿标准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兑付。
2、征用土地种有青苗或建有附着物的,青苗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补偿标准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兑付。
3、征用土地属林地、人工草地、天然草地、荒地的,征地补偿费按照新开发水浇地置换所征土地的标准等价置换结算。
4、坚持“先征后用,不征不占,不占不补”的原则。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1、征用土地面积、青苗面积和附着物的核定,须经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在乡(镇)、村、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含各工业园区)共同勘测核实后,由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与权属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地面附着物拆迁协议》。
2、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到所在县(区)有关部门办理征地补偿安置事宜。
3、耕地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由权属人提交与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签定的两份协议,经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补偿资金拨付农村信用社,由农村信用社以“一卡通”的形式直接兑现给权属人。
4、林地、人工草地、天然草地、荒地的征地补偿费待水浇地开发整理结束后,由太阳山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先将置换土地的区块和面积核分到相关乡镇,再由各乡镇统一置换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置换土地到户后,按逆向程序将置换结果、手续送相关部门复核备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来源
1、市人民政府及各县(区)核拨的启动资金中的征地资金;
2、自治区人民政府返还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业项目单位上缴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4、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四、配套措施
1、为增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在兑现补偿前一周由所在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向广大群众公布补偿对象、标准及金额。
2、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决不允许在征地工作中徇私舞弊;否则,将追究其责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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