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吴政办发〔2006〕9号
颁布日期:2006-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6〕9号2006年2月16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2月16日

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为了做好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道路规划征地范围: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建设起点省道101金积东大桥转盘处,终点为板桥乡早元中学东侧。按城市道路75米宽度征用土地。

二、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对工程所需征用的集体土地每亩1.5万元补偿,全部兑付农民;乡(镇)、村不再提留。征地报批等发生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房屋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拆迁、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见附表)

四、企业各类拆迁物补偿标准。拆迁有底座的大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200元,小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80元;搬迁无底座的大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100元,小型机械设备每台补偿50元。

五、其它方面的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每人补助30元;过渡安置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每人每月补助30元,补助最长不超过8个月;对积极支持公路建设,带头按期拆迁的住户,根据拆迁的先后顺序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奖励的住户比例不超过搬迁总户数的10%,奖励金额每户2000元;对特困户给予适当补助。

六、被拆迁户的安置方式。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市建设、城市规划和管理部门新的村庄规划,“一户一宅”重新划拨宅基地进行安置,统一调配。被拆迁户的宅基地,凡以实物补偿方式以地换地的,不再补偿;已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予安置。

七、电力通讯线路拆迁恢复补助费。工程建设需要电力、通讯、广电改造恢复及地下光缆加固所发生费用,只补偿材料款,剩余由各业务部门自行解决,乡镇协助配合。

八、沟、渠、路的恢复补偿。对占用的水利设施由市水务局负责恢复,对占用的乡村硬化道路由市交通局负责恢复,对占用的乡村沟、渠及生产道路由所在乡镇负责恢复。发生费用只补成本费。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积至吴忠黄河公路大桥道路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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