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 文号:州党办发〔2007〕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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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州党办发〔2007〕18号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兴义军分区,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工作力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我州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和改进我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对确保我州耕地总量不减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创造有利于我州持续快速发展的基本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逐年增多,建设占用耕地数量不断增大,我州可开发复垦的耕地后备资源越来越少,补充耕地的任务越来越重,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难度越来越大。各级各部门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力度,通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我州重点项目用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尽快实现历史性跨越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明确职责,加快和推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一)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汇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的项目管理办法,编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审查及项目验收,对本辖区的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辖区新增耕地指标的收购、流转管理和调剂;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审批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的上报。
(二)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本辖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制度;编报本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本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组织项目初审和申报,指导开展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初验;建立本级新增耕地指标库,负责本级新增耕地指标管理使用;负责本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和新增耕地指标备案材料上报。
(三)州财政、农业、水利、农办、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对部门实施的坡改梯工程、中低产田土改良工程、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等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相关的土地整治工程,要与土地复垦整理新增耕地相挂勾,其新增耕地面积要进入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库。
三、加快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专户,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
(一)加快建立州、县两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基金由土地出让金的20%、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上级财政下拨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益等构成。
(二)州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的收缴入库工作,保障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开展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
(三)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为8000元/亩以上。其中交通、水利、教育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财政投入部分)项目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不低于耕地开垦费标准的80%。州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州国土资源局代财政收取,纳入同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耕地开垦。
(四)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财政收取,纳入同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复垦。矿山企业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也不自行组织复垦的,其采矿许可证不予年检。
四、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为重点,切实做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
(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改善特定区域土地利用条件、提高地力、增加农用地的工程项目。其内容包括:土地开垦、土地平整、土壤培肥、田地埂砌筑、水利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生态保护建设等。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库,组织本区域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申报。
(二)按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管理权限,州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进行审批。
(三)由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投入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按审批程序报批,其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投资预算、招投标管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新增耕地指标管理等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规范进行管理。
(四)由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投入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公告制。由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投入的项目,原则上以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为项目业主单位。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投入的项目由州国土资源局委托县(市)国土资源局为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项目实施由项目业主单位汇同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招投标。项目竣工后由县(市)级国土地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交通、农办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州国土资源局,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交通、环保、监察等部门进行验收,同时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和耕地等级。项目验收后,由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开出具审计报告。项目业主根据审计报告进行项目资金决算。
五、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为核心,规范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的使用管理
(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依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使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经审批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期拔付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二)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等。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确定的相关费率标准,前期工作费按工程施工费的6%计算(含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等),工程监理费按工程施工费的1.5%计算,业主管理费按(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的2%计算,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使用;竣工验收费按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由州国土资源局按规定使用。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投资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决算后如有节余,应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归入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专户。
(四)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新增耕地指标管理,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一)由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投入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后,其新增耕地面积按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由社会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和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后,其新增耕地面积按有关规定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库。新增耕地指标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代政府进行管理和调配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拥有。
(二)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又不能组织开垦的,必须向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使用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合格证)进行补充。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过大,县(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合格证)不足以补充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州国土资源局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由州国土资源局使用州级新增耕地指标库中的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合格证)进行补充。
(三)本州内县(市)与县(市)之间的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合格证)流转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未经审批转让的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合格证)不能用于建设项目占用地耕地的“占补平衡”。转让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单位只能是县(市)国土资源局,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流转(买卖)。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合格证)的转让收益缴入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专户。严禁本州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出州外,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我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为规范我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要尽快汇同有关部门出台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实施、验收、资金管理等相关文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健康发展。
八、2007年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任务安排及工作要求
(一)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任务
各县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任务为:兴义1200亩、兴仁1600亩、普安1300亩、晴隆1500亩、贞丰1800亩、望谟1200亩、册亨1200亩、安龙3300亩。合计全州共13100亩。
今后每年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我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安排新增耕地任务。
(二)工作要求
1、州、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新增耕地任务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在8月底前完成踏勘选点,重点选择开发、复垦项目和新增耕地比例大的整理项目,尽快将项目可研等资料报送到州国土资源局,由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项目业主根据批复10月底前完成项目工程招投标并督促中标单位组织实施。
2、项目建设必须采取招投标制和工程质量监理制。州、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重审和资金使用管理。中标单位要加快施工进程,确保工程质量,2008年4月底前项目必须全面竣工。项目业主及中标单位及时准备相关竣工验收资料。项目竣工后,由审计、财政部门完成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初验。
3、县(市)国土资源局完成项目初验后,项目业主应按照初验要求及时进行整改,于2008年5月20日前向州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提交验收相关资料(文字资料10份,图件资料2份)。州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于2008年6月10日前对申请验收项目组织完成验收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州农业局核定新增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等级,颁发新增耕地合格证书。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为规范和加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黔西南州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批、资金拔付、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仕刚同志兼任。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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