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9号)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文号:主席令8届第 9号
颁布日期:1993-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9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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