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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2-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发布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成效,但在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分歧和矛盾。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和高速公路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统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各有关部门都要支持地方政府行使这一权力。
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高速公路管理中,公路及公路设施的修建、养护和路政、运政管理及稽征等,由交通部门负责;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阶段,如何管好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因
此,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公安、交通两部门要相互支持,大力协同,把高速公路管好。
199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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